公告內容:「有關仁武廠協助本市公務機關代銷毀檔案資料,依據101年5月17日高市府環廢字第10134396001號令訂定之「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無自動傾卸裝置之車輛不得載運廢棄物進入各資源回收廠處理之。但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或資源回收廠同意,不在此限。進入資源回收廠之車輛型式及其載重限制,由各資源回收廠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