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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武焚化廠辦理補助業務資訊公告

    主旨:公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焚化廠辦理113年補助民間

              團體經費作業。

    法令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年3月12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32268200號函頒定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民間團經費作業規範」暨環保局112年11月3日新訂定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二、「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活動前10日送申請書及計

          畫書至仁武廠辦理)

    二、活動辦理日期之期限:113年12月5日前,最後核銷期限113年12月15日止。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地方公共建設。

    (二)辦理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環境、公害鑑定及醫療保健活動。

    (三)舉辦本市族群和諧及發揚傳統文化等育樂及民俗活動。

    (四)辦理其他提升生活品質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之活動。

    四、經政府核准登記立案之仁武垃圾焚化廠域區內民間團體(延續原高雄縣回饋機制辦

           理)。

    五、審查方式: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應備函檢附下列文件,經執行機關審核後辦理

          補助。

     (一)環保局112.11.3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          作業要點」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

     (二)經政府核准立案證書影本、高雄市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當選證書。

     (三)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上同一案件已向執行機關以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如實載明列出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 (四)受  補(捐)助經費於補(捐)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故活動辦理完畢實支總 經費少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二萬元以下,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

           台幣二萬元,每年限申請補助1次。

    七、113年度預編經費新台幣137萬元。

    八、其他補助須知事項(經執行機關指定之資料文件)。

    *提醒事項:

    申請人/申請單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受理民間團體經費補助申請身分關係確認表」,以確認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衝突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特別留意並應正確填寫。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受理補助關係確認表點此下載PDF檔

    相關檔案下載如下:

    一.環保局112年11月3日新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

           體經費作業要點」。點此下載PDF檔

    二.「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點此下載PDF檔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點此下載PDF

          檔

    四. 辦理核銷手續注意事項。點此下載PDF檔

    五.環保局112年11月3日新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

        經費作業要點:

    (一)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請至下方附加檔案下載(PDF檔、Word檔、odt檔)。

    (二)核銷文件表格,請至下方附加檔案下載(PDF檔、Word檔、odt檔)。

     九、近三年補助經費明細表(110年、111年、112年)

    (一)110年補助經費明細表。點此下載PDF檔

    (二)111年補助經費明細表。點此下載PDF檔

    (三)112年補助經費明細表。點此下載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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