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垃圾焚化廠)辦理114年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事項。
法令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二、「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仁武垃圾焚化廠服務範圍內經政府核准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延續原高雄縣回饋機制辦理)。
二、受理申請期間: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10日止(活動前10日送申請書及計畫書至仁武廠辦理)
三、辦理活動日期截止日:114年11月20日前。
四、核銷期限:計畫活動執行完畢後30日內或受理機關(本廠)通知或指定之期限內。
五、補助項目:
(一)辦理地方公共建設。
(二)辦理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環境、公害鑑定及醫療保健及老人健康休閒活動。
(三)舉辦本市族群和諧及發揚傳統文化等育樂及民俗活動。
(四)辦理其他提升生活品質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之活動。
六、審查方式: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應備函檢附下列文件,經審核符合補助規定後辦理補助事宜:
(一)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檢附之申請表、活動計畫書、經費申請表之格式填寫及申請補助之公文。
(二)經政府核准立案證書影本、高雄市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當選證書。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其他經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上同一案件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如實載明列出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 項」四、(七) 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故活動辦理完畢實支總經費少於(低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七、補助金額:因本廠經費編列有限,上限補助額度新台幣二萬元以下,每年限申請補助1次。
八、114年度預算編列數:新台幣137萬元。
九、其他補助項目相關文件(機關指定有必要提供之資料文件)。
十、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受理民間團體經費補助申請身分關係確認表」,以確認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衝突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特別留意並應正確填寫。
相關檔案下載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請至下方檔案下載。
(二)「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請至下方檔案下載。
(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請至下方檔案下 載。
(四)辦理核銷手續注意事項。請至下方檔案下載。
(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附件:
(1)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請至下方檔案下載。
(2)核銷文件表格。請至下方檔案下載。
(六)近三年補助經費明細表(111年、112年、113年)
(1)111年補助經費明細表。
(2)112年補助經費明細表。
(3)113年補助經費明細表。
以上相關檔案下載如下: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 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 辦理核銷手續注意事項。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申請及核銷表格(pdf檔、ord檔、odt檔)。
- 111年補助民間團體明細表。
- 112年補助民間團體明細表。
- 113年補助民間團體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