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代處理之廢棄物如下: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經中間處理者。
三、裝有氫氣、乙炔或氣膠等鋼瓶、瓦斯桶、汽油桶等高壓容器或有硝化甘
油、三硝基苯、過氯酸鉀等易爆炸物質之容器或其他危險易爆炸容器。
四、集塵灰、灰渣、礦渣、玻璃、金屬屑、建築廢棄物或其他不可燃物質。
五、廢酸鹼、廢溶劑、廢觸媒、動物屍體、污泥、廢輪胎或其他不適燃物質。
六、彈簧床、內含彈簧之沙發、椰子床、大樹幹(頭)等超過各資源回收廠可
破碎尺寸之廢棄物或其他巨大不易破碎之廢棄物。
七、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回收之物品。
八、其他經各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
詳情可至本廠網站:民眾下載專區,即可找到「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均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