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清除機構或事業機構向南區廠依進廠申請規定提出申請,本廠依據申請文件及其擬進廠之廢棄物種類、數量、期限及車輛資料進行審查。
一、清除機構:
(一)清除機構車輛進廠申請檢具之資料:
1.車輛進廠申請書(A)。
2.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
3.進廠車輛行車執照影本(須為清除許可證登載之車輛)。
4.申請進廠車輛資料表。
(二)清除機構車輛進廠申請審核程序:
1.審核清除機構檢具之申請資料。
2.如有不合格事項,請清除機構改正或補正。
3.審查合格後,登錄資料並核發同意函,每次申請進廠期限最長為2年。
二、事業機構:
(一) 廢棄物進廠申請書。
(二) 工商登記證或廢棄物產源證明文件影本。
(三) 若屬自行清運業者,尚須填寫車輛資料表,並檢附車輛行車執照影本(租車者加附租用車輛與押運人員證件清冊)。
經審核其資料、車輛符合規定後,登錄資料並核發同意函,每次申請進廠期限最長為5年。